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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南宁之窗 2022-06-26 574浏览

伪造证件出入防控小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5月2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邱昭继结合案例,解答了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出入小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0年2月某日晚,一辆小汽车意欲进入龙岗区龙城街道某社区,正在岗亭认真值班的工作人员请驾车者出示证件并配合检测体温,而驾车人声称自己是警察,要进小区办事,随即拿出“人民警察证”出示了一下。待值班人员测量体温后,驾车人未经允许便一踩油门通过岗亭,径直驶入了小区内部。值班人员迅速报警,并在随后该车要驶离小区时将其拦截,发现这个“警察”原来是假的,遂将其控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所持的两本“警官证”与一本“人民警察证”均为伪造。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鉴于其具有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邱昭继表示:李某伪造两本“警官证”,证件上印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李某伪造一本人民警察证,证件上印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李某”“065×××”“二级警督”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本报记者 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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